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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农民主体地位
作者: 时间:2021年10月31日 关键词:


佰联学校认为,党中央的要求,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是实践的需要,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以农民利益为主导,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根本利益是法律确立的重要原则,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以农民利益为出发点,以实现共同富裕为基本目标,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是改革开放的重要经验,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实施村民自治,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是农民首创精神的体现,是党和国家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的制度创新。

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组织载体。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清产核资,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到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了明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向,确保农民公平分享集体资产收益是改革的重要任务,2021年要基本完成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等阶段性任务,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是乡村产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为本集体成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公平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乡村产业发展要体现资源特色,要促进产业融合,要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要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具体要求。

1、各级政府支持、促进乡村产业发展,以农民为主体;

3、不能过度依赖工商资本等挤压农民的话语权以及就业和收入空间;

3、乡村产业发展应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农业规模、质量、效益、技术装备水平及组织方式、经营方式等方面的全面进步,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具有资金、技术、市场等优势,是现代农业的引领者和重要组成部分。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虽然小规模农户土地经营规模狭小、资金短缺、承担风险的能力弱,但是绝不能忽视小农户在现代农业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特征和基本要求是,农户以土地入股、土地租赁、生产托管、提供劳动力等方式,与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保障小农户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

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有着悠久的历史、光荣的传统,是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各地供销合作社通过改革不断深化自身改革,进一步适应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需求,在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农民增收致富、城乡融合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鼓励供销合作社加强与农民利益联结,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强化为农服务功能,发挥其为农服务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新时期乡村治理体系的基本内涵,以农民为主体构建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加强与农民的利益联结,强化为农服务功能,是法律赋予供销合作社的基本义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在乡村治理体系中,农民既是实施村民自治的主体,还是落实法治的主体,也是推进德治的主体,实施村民自治、发展集体经济要在党的全面领导下,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接受村民监督。

1、政府在优化乡村发展布局时要以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为原则;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

3、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农民进城务工,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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