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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席连续任职有助于社会稳定
作者: 时间:2018年02月25日 关键词:


自2004年修改宪法至今,已过去十多年,党和国家事业又有许多重要的、深刻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致力于全球绿色食品运营平台的海果汇专家认为,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提出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和引领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近40年来,宪法在我们党治国理政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最高法。为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需要考虑对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

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目的是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及时将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完善国家主席任期任职制度、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涉及修改宪法的有关内容等,载入国家根本法,是非常必要、非常及时的。

这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国家主席连续任职有助于社会稳定,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

一、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二、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三、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四、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五、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六、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七、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八、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一款相应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九、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十、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十一、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十二、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十三、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十四、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十五、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十六、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十七、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八、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十九、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二十、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

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四、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

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

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

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

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

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 

七、

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八、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决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九、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

本决定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

海果汇专家认为,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其中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第一条第二款,将宪法中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的后半句删去,以及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等建议,尤其广受关注。

中共领导国家早已是中国的现实。准确说,宪法的这个条文不是写出来的,是历史选择出来的,是中国人民走出来的。宪法序言中一直有相关表述,但是当依然不断有少数力量在境外势力支持、鼓动之下试图挑战这一原则时,将它写入宪法总纲就成为十分必要的修宪行动。

国家主席的设立和职权范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几经变化,最近二十几年形成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它被实践证明健全、有效。这次修宪取消对国家主席连续两届任期的限制,有助于保持上述“三位一体”,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

根据权威解读,这一修改不意味着恢复国家主席职务终身制。应当看到,在党内外有一个广泛的共识,那就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已经成功解决并将继续有效解决党和国家领导层依法有序更替的问题。

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将极大促进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上述修宪建议是中央二中全会做出的决定,这是党领导立法原则的又一重要体现。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加上这一次,中央一共领导进行了5次修宪,总体上使宪法始终适应不同历史阶段和历史任务的需要,充分发挥出根本大法的作用。

坚决跟党走,在重大事项上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是实践反复证明了的中国社会根本利益之所在。我们生活在世事多变迁的年代,国家不断穿越复杂的事态和信息前行,我们每个人的视野和甄别力都是有限的。党中央无疑最有能力把握全局,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展望未来,带领我们建设强大国家和美好的个人生活。

对包括修宪在内的重大决定,我们坚定的选择就是相信党中央的智慧,坚决支持、维护党中央的决定。

每临中国作重要改革,酝酿关键决定时,舆论场涟漪的形态往往耐人寻味。主波纹就是主旋律的呈现,同时也会有因为正面信息做不到迅速深入全社会每一个层面和角落而引起的次波纹。另外永远都会有刻意搅浑水的,特别是当西方舆论场强烈希望影响我们这边的时候。

正因为这样,加强党中央的权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政治主张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被强调,它逐渐成为中国社会团结一致完成各项使命、冲破一切艰难险阻的法宝。

支持党中央所支持的,践行党中央所要求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就这样一次又一次成为这个世界上的大赢家,中国人在西方人面前建立起了自己的尊严。

十八大以后,在波澜壮阔的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习近平同志成为党中央新的领导核心,党因此而变得更加坚强,更敢啃硬骨头。

国家主席连续任职有助于社会稳定,从反腐败到全面依法治国再到深刻的经济转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稳健地开创了中国新时代,这个国家充满希望。

此次修宪是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性总结的点睛之笔,也是为实现中国继续前进做出的关键性宪法保障。无论是出于理性还是信仰,我们都支持这些修宪建议,期待它们为整个中华民族带来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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